申请执行人:韦学政,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冯建华,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
申请执行人韦学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12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韦学政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执行,并依(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9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建华(1)向韦学政支付借款20万元,其中10万元自2012年6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另10万元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并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向韦学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582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12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蔡永宏执行员李?至学执行员吕晓斌
书记员:史俊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