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穴市支行。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法定代表人:陈桦,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吕学贵,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陈义勇,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武穴市城区。被执行人:陈治钢,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武穴市城区。被执行人:崔锦平,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武穴市钧茂棉花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义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穴市支行诉吕学贵、陈义勇、陈治钢、崔锦平、武穴市钧茂棉花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付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吕学贵等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执行员喻政胜
书记员:蒋明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