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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郭水利、王麦青、焦红波、王红霞、范来军、郭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山执初字第00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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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郭水利被执行人王麦青被执行人焦红波被执行人王红霞被执行人范来军被执行人郭金玲

本院在执行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郭水利、王麦青、焦红波、王红霞、范来军、郭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水利、王麦青、焦红波、王红霞、范来军、郭金玲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笫2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洪亮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