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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董艳与刘小国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山执初字第00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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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艳被执行人刘小国

本院在执行董艳诉刘小国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小国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笫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赵涛执行员沈跃峰

书记员:李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