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艳被执行人刘小国
本院在执行董艳诉刘小国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小国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笫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赵涛执行员沈跃峰
书记员:李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董艳被执行人刘小国
本院在执行董艳诉刘小国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小国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笫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赵涛执行员沈跃峰
书记员:李晶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