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被执行人薛秀玲
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薛秀玲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薛秀玲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笫7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志文执行员张军执行员马宏伟
书记员:李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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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被执行人薛秀玲
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薛秀玲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薛秀玲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笫7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志文执行员张军执行员马宏伟
书记员:李晶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