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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崔勇与邢泽平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山执初字第00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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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勇被执行人邢泽平

本院在执行崔勇诉邢泽平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邢泽平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笫1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赵涛执行员沈跃峰

书记员:李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