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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杨和平与南通双金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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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和平,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南通双金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升海,男,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杨和平诉南通双金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赔偿44415.54元及迟延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双金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2)鄂武民初字第025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执行员喻政胜

书记员:蒋明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