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永法。委托代理人周新,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玉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法与被告杨玉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永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安章红
书记员:武晓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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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永法。委托代理人周新,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玉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法与被告杨玉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永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安章红
书记员:武晓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