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建林。被执行人郭海。
刘建林申请执行郭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3年1月30日申请执行人刘建林依据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延中民终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郭海向申请执行人刘建林返还110560.14元。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立案,2013年1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郭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2013年2月5日被执行人郭海向申请执行人刘建林支付40000元,2013年2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刘建林支付70560.1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40元及执行费96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延中民终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怀东代理审判员:杨军代理审判员:张修源
书记员:赵景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