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志龙。被执行人张雄雄。
赵志龙申请执行张雄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1月30日申请执行人赵志龙依据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1)延长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第一项内容即被告张雄雄一次性支付赵志龙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0月31日起算至执行之日止,月利率为2分。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3年1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雄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志龙与被执行人张雄雄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雄雄于2013年2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赵志龙支付16000元,2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赵志龙支付14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00元,调解书确定的利息申请执行人赵志龙自愿放弃追偿,被执行人张雄雄现已如期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1)延长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怀东代理审判员:杨军代理审判员:张修源
书记员:赵景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