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吉文与黄红霞、刘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寿法执字第73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寿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吉文被执行人:黄红霞被执行人:刘红军

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13日审结。该案(2010)寿民初字第2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刘洪军所有的位于寿光市环翠花园4号楼东单元8楼东户住房一套。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杨洪江执行员胡沂奎执行员崔广华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