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宗孝。被执行人:赵德生。
申请执行人张宗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4日作出(2007)寿稻民一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宗孝于200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7)寿稻民一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杨洪江执行员崔广华执行员胡沂奎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