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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张宗孝与赵德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8)寿执字第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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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寿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宗孝。被执行人:赵德生。

申请执行人张宗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4日作出(2007)寿稻民一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宗孝于200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7)寿稻民一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杨洪江执行员崔广华执行员胡沂奎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