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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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孙某某,男,汉族,无业。
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袁佩佩
书记员:郭亚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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