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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秦某某诉孙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定民初字第00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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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秦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孙某某,男,汉族,无业。

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袁佩佩

书记员:郭亚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