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班麦栓,男。被告尚沛熙,男。
原告班麦栓诉被告尚沛熙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班麦栓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班麦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班麦栓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班麦栓承担。
审判员:杜六斌
书记员:杨建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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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班麦栓,男。被告尚沛熙,男。
原告班麦栓诉被告尚沛熙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班麦栓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班麦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班麦栓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班麦栓承担。
审判员:杜六斌
书记员:杨建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