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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班麦栓与尚沛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涧民初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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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班麦栓,男。被告尚沛熙,男。

原告班麦栓诉被告尚沛熙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班麦栓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班麦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班麦栓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班麦栓承担。

审判员:杜六斌

书记员:杨建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