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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韩某某诉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定民初字第0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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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韩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志祥

书记员:郭亚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