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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韩根杰与和有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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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韩根杰。被告和有林,

原告韩根杰诉被告何有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金生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根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根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根杰承担。

审判长:郭洪涛人民陪审员:李淑珍人民陪审员:张伟丽

书记员:王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