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根杰。被告和有林,
原告韩根杰诉被告何有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金生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根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根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根杰承担。
审判长:郭洪涛人民陪审员:李淑珍人民陪审员:张伟丽
书记员:王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