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崇钢。被告单信收。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崇钢与被告单信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崇钢撤回对被告单信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国先
书记员:孙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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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崇钢。被告单信收。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崇钢与被告单信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崇钢撤回对被告单信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国先
书记员:孙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