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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朱筱倩与青岛天河制线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即民初字第3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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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朱筱倩,女,1977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青岛天河制线有限公司,住所的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泰山二路。法定代表人刘天河,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年启、张丽丽,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筱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国先

书记员:张仁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