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四川省锦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古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锦江民初字第96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四川省锦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中街21号省办公厅二区4楼。法定代表人张晋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古熙。委托代理人易奋飞,四川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巩飘,四川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锦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锦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7元,由原告四川省锦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丁璐

书记员:李春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