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苑志开,男,195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高春华,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胶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继富,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苑志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汤龙江
书记员:刘龙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