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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苑志开与吕继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胶民初字第1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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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苑志开,男,195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高春华,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胶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继富,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苑志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汤龙江

书记员:刘龙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