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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深圳中信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余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5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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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深圳中信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与同心路交汇处中信城市广场办公室第**,组织机构代码618831826。法定代表人陈能,董事长。被告余萍,女,汉族,1953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张伦华,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中信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0元,按规定收取77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黄麟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