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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陈进才、王桂芳与陈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雁民初字第01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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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进才。原告:王桂芳。被告:陈艳。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珍,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进才、王桂芳与被告陈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进才、王桂芳于2013年1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进才、王桂芳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进才、王桂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后由原告陈进才、王桂芳承担。

代理审判员:殷瑞

书记员:刘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