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宾馆,住所地西安市长安路北段58号。法定代表人苏景涛,该宾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彦,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柳宝,系西安宾馆职工。委托代理人左银锁、韩少宁,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宾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长:郭天鲁审判员:景振宇代理审判员:赵琳君
书记员:王小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