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惠琴,女,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长安县。委托代理人王宇峰、张世叶,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被告陕西经纬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豪盛大厦A座1401室。法定代表人许亮,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刘巧珍,职务不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惠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
代理审判员:景振宇
书记员:魏张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