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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7

张惠琴与陕西经纬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7)雁民初字第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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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惠琴,女,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长安县。委托代理人王宇峰、张世叶,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被告陕西经纬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豪盛大厦A座1401室。法定代表人许亮,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刘巧珍,职务不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惠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

代理审判员:景振宇

书记员:魏张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