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永庆,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被告魏建华,男没汉族,1975年12月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罗慧,女,45岁,现住址不详。委托代理人姬玲,山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永庆撤回起诉。
审判长:郭军智人民陪审员:李忠民人民陪审员:李勇强
书记员:赵群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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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永庆,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被告魏建华,男没汉族,1975年12月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罗慧,女,45岁,现住址不详。委托代理人姬玲,山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永庆撤回起诉。
审判长:郭军智人民陪审员:李忠民人民陪审员:李勇强
书记员:赵群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