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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7

王永庆与魏建华、罗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7)雁民初字第1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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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永庆,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被告魏建华,男没汉族,1975年12月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罗慧,女,45岁,现住址不详。委托代理人姬玲,山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永庆撤回起诉。

审判长:郭军智人民陪审员:李忠民人民陪审员:李勇强

书记员:赵群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