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小玲,女,1973年3月23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潍坊市奎文区。委托代理人西宝明,男,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被告尹某燕,女,1976年1月11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潍坊市潍城区。被告尹某杰,男,出生年月日、职业不详,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宋晓萍
代书记员:张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