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6

刘金亮与李某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6)潍城民一初字第118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6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金亮,男,1978年3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潍坊市奎文区。委托代理人万国栋,男,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潍坊市大众信息传播研究所法律处主任,住。被告李某梅,女,1969年3月1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潍坊市潍城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宋晓萍

代书记员:丁文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