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金亮,男,1978年3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潍坊市奎文区。委托代理人万国栋,男,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潍坊市大众信息传播研究所法律处主任,住。被告李某梅,女,1969年3月1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潍坊市潍城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宋晓萍
代书记员:丁文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