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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6

考振亮与赵某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6)潍城民一初字第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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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6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考振亮,男,1946年6月2日生,汉族,潍坊外商投资开发区村民,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季传洲,男,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潍坊市潍城区蓝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被告赵某又,男,1979年2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安丘市村民,住本村。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宋晓萍

代书记员:丁文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