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考振亮,男,1946年6月2日生,汉族,潍坊外商投资开发区村民,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季传洲,男,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潍坊市潍城区蓝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被告赵某又,男,1979年2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安丘市村民,住本村。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宋晓萍
代书记员:丁文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