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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张天民与陈赖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雁民初字第1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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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天民,男,汉族,1945年1月12日出生,西安市雁塔区西付村村民,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孙志璇,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赖年,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西付村村民,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67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本案辅助费300元,全额退还原告。

审判员:关宝年

书记员:王小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