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小凤,女,汉族,1972年7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焦留华,男,汉族,1966年10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被告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西口。法定代表人辛京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勇刚,男,汉族,1972年1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夏文广,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朱小凤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小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何燕
书记员:张永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