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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朱小凤与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雁民初字第4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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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朱小凤,女,汉族,1972年7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焦留华,男,汉族,1966年10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被告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西口。法定代表人辛京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勇刚,男,汉族,1972年1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夏文广,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朱小凤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小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何燕

书记员:张永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