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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李富宝与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雁民初字第4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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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富宝,男,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常小琴,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27号E阳国际大厦内。法定代表人闫大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伟,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建,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富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6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长:郭军智人民陪审员:朱丽宇人民陪审员:曹广师

书记员:赵群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