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富宝,男,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常小琴,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27号E阳国际大厦内。法定代表人闫大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伟,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建,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富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6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长:郭军智人民陪审员:朱丽宇人民陪审员:曹广师
书记员:赵群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