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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胡永太与西安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雁民初字第3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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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永太,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许建云,陕西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17层。法定代表人林文镜,该公司董事会主席。委托代理人郭雪平、张琪,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胡永太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永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蒋万利

书记员:李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