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永太,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许建云,陕西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17层。法定代表人林文镜,该公司董事会主席。委托代理人郭雪平、张琪,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胡永太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永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蒋万利
书记员:李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