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俊红,女,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许建云,陕西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地源股份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高新技术开发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数码大厦21层。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军,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豫军,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广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88号老三界世纪星大厦22层。法定代表人任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凤,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宋湘义,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俊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元。
审判长:张昭人民陪审员:尹顺安人民陪审员:马恩洲
书记员:杨鸿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