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亚斌,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丁艳,女,1968年9月4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亚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
代理审判员:吴海鹏
书记员:尹亚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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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亚斌,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丁艳,女,1968年9月4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亚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
代理审判员:吴海鹏
书记员:尹亚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