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8

张亚斌与丁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雁民初字第474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亚斌,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丁艳,女,1968年9月4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亚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

代理审判员:吴海鹏

书记员:尹亚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