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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5

张荣丽与杨三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5)雁民初字第1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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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5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荣丽,女,197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杨三桥,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刘元,陕西三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张荣丽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撤诉的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荣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张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