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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5

李勤学与李治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6)雁民初字第1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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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5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勤学,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籍住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工业北路19号,现住西安市。被告李治省,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籍住西安市长安区高桥乡阴水坊四组。西安外事学院后前产业中心餐保科科长,现住西安市。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勤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彭军智

书记员:赵群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