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市落水村兄弟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落水村。法定代理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咏峰,该公司职员。被告陕西省民进建筑科技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窑头东区36排12号2楼。法定代理人孙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落水村兄弟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7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李明
书记员:王小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