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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西安市落水村兄弟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民进建筑科技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雁民初字第3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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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西安市落水村兄弟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落水村。法定代理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咏峰,该公司职员。被告陕西省民进建筑科技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窑头东区36排12号2楼。法定代理人孙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落水村兄弟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7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李明

书记员:王小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