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6

乔新海与王建钧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6)雁民初字第119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6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乔新海,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被告王建钧,男,44岁,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新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代理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张静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