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新海,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被告王建钧,男,44岁,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新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代理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张静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6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乔新海,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被告王建钧,男,44岁,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新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代理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张静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