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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西安顺时来朱雀置业有限公司与高伯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雁民初字第3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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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西安顺时来朱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小寨西路26号。法定代表人刘宝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晓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武星,该公司员工。被告高伯良,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顺时来朱雀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6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马娆

书记员:王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