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顺时来朱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小寨西路26号。法定代表人刘宝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晓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武星,该公司员工。被告高伯良,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顺时来朱雀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6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马娆
书记员:王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