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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陕西花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雁民初字第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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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陕西花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北路125号。法定代表人方志坚。委托代理人魏红梅。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秦唐12栋12号楼。代表人赵向东。委托代理人蒋益彪,委托代理人赵卫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花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马娆

书记员:高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