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花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北路125号。法定代表人方志坚。委托代理人魏红梅。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秦唐12栋12号楼。代表人赵向东。委托代理人蒋益彪,委托代理人赵卫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花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马娆
书记员:高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