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宁,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丈八沟东村村民,住西安市西郊和平新村6号楼3单元2层西户. 委托代理人孙晓林,陕西新华法律咨询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丈八东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贾辉,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辅助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关宝年审判员:陈红联代理审判员:郭天鲁
书记员:王小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