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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徐宁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丈八东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雁民初字第1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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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宁,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丈八沟东村村民,住西安市西郊和平新村6号楼3单元2层西户. 委托代理人孙晓林,陕西新华法律咨询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丈八东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贾辉,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辅助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关宝年审判员:陈红联代理审判员:郭天鲁

书记员:王小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