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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7

刘亚玲与西安妙街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7)雁民初字第3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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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亚玲,女,汉族,1962年5月11日出生,现住西安市。被告西安妙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中路98号西北文化艺术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明。委托代理人陈灏,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亚玲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亚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关宝年

书记员:赵永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