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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7

邬汉川与赵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7)雁民初字第2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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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邬汉川,男,汉族,61岁,现住西安市。被告赵刚,男,汉族,53岁,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邬汉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石丽屏

书记员:张永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