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邬汉川,男,汉族,61岁,现住西安市。被告赵刚,男,汉族,53岁,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邬汉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石丽屏
书记员:张永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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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邬汉川,男,汉族,61岁,现住西安市。被告赵刚,男,汉族,53岁,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邬汉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石丽屏
书记员:张永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