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宁,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委托代理人马雅玲,陕西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老师。被告陕西神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西影路甲字46号. 法定代表人吴体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恩智,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张军义
书记员:黄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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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宁,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委托代理人马雅玲,陕西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老师。被告陕西神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西影路甲字46号. 法定代表人吴体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恩智,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张军义
书记员:黄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