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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6

王宁与陕西神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6)雁民初字第1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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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6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宁,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委托代理人马雅玲,陕西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老师。被告陕西神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西影路甲字46号. 法定代表人吴体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恩智,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张军义

书记员:黄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