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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谢宣成与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雁民初字第3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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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谢宣成,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六路北口付2号。法定代表人刘龙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长河,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委托代理人周玮,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宣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郭军智人民陪审员:曹广师人民陪审员:张建中

书记员:赵群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