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红周,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被告西安秦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六路北口付2号。法定代表人刘龙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长河,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委托代理人周玮,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红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郭军智人民陪审员:曹广师人民陪审员:张建中
书记员:赵群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