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道军,男,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电子正街69号。法定代表人陈乃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毓凯,男,汉族,西安市人,1960年11月22日出生,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冀庆民,男,汉族,商洛市人,1963年7月21日出生,公司员工,西安人,住昆明路四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胡立冰
书记员:刘少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