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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陈道军与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雁民初字第1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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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道军,男,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陕西华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电子正街69号。法定代表人陈乃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毓凯,男,汉族,西安市人,1960年11月22日出生,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冀庆民,男,汉族,商洛市人,1963年7月21日出生,公司员工,西安人,住昆明路四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胡立冰

书记员:刘少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