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8

赵建法与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雁民初字第264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建法(又名赵建发),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住本市。被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怡和大厦A座4层东门。法定代表人陈景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智虎,该公司职员。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建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王立省

书记员:王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