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建法(又名赵建发),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住本市。被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怡和大厦A座4层东门。法定代表人陈景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智虎,该公司职员。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建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王立省
书记员:王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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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建法(又名赵建发),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住本市。被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怡和大厦A座4层东门。法定代表人陈景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智虎,该公司职员。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建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王立省
书记员:王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