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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6

刘艳娜与李素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6)雁民初字第1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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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6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艳娜,女,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雁塔区,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敬东,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中联国际家居公司导购员,住本市。被告李素安,女,195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雁塔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俊芳,女,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雁塔区。

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艳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蒋万利

书记员:李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