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熙,退休工人。被告张亮,无业。委托代理人翟永宏,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蒋万利人民陪审员:高峰人民陪审员:马庆华
书记员:耿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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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熙,退休工人。被告张亮,无业。委托代理人翟永宏,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蒋万利人民陪审员:高峰人民陪审员:马庆华
书记员:耿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