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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张熙与张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雁民初字第3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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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熙,退休工人。被告张亮,无业。委托代理人翟永宏,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蒋万利人民陪审员:高峰人民陪审员:马庆华

书记员:耿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